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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购真抗癌药涉销售假药罪恐失公允

2018-08-15 16:46:38来源:

代购真抗癌药涉销售假药罪恐失公允

背景:翟一平2014年罹患肝癌,从2016年开始帮QQ群里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肝癌药,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。一年前他干脆辞去项目经理的工作,从代购药物中获得5%左右的报酬。上月底,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。截至8月9日,来自广东、福建、海南、江西等地的病友自发写了163封求情信,希望翟一平能被早日放出来。

新京报发表刘昌松的观点:翟案的辩护律师将问题核心置于立法层面,认为将国外代购的真药定性为“假药”并入刑值得商榷。1997年《刑法》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的假药定义,不包括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;2001年《药品管理法》修订,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开始被认定为假药;2011年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删除了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”这一犯罪构成要件,这意味着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真药也将被追究刑责。从发达国家(例如德国)进口按更高技术标准生产出来、疗效优异的真药,只因违反行政管理规范未经批准进口,即直接认定为“假药”,这种管理方式着实过于简单。导致的后果是,销售了未经批准进口的“真药”会触犯销售假药罪,要比生产销售过期疫苗只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重得多,明显不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。因此,《药品管理法》关于假药的认定标准,修订调整势在必行,这也与国家层面正推动的进口抗癌药零关税政策、同情给药制度释放的政策善意相呼应。就算依现行法律规定,翟一平案也不应过于悲观,毕竟他只是象征性地收了5%的代购费,牟利极小(国家药品零售允许20%利润);其代购的进口药,未产生不利后果;众多癌症病友为其喊冤等。综合这些因素,最后仍有按罪轻不起诉处理的余地。舆情反馈是种提醒,当下“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即可视为假药”的规定,大有改进空间。

小蒋随想:这种案子很容易引发社会同情,人们希望法律以及执法者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妥当处置,平息社会焦虑。现实中,确实有一些国外生产的药品,已被国外普遍证实疗效确切、副作用可控,但由于我国对新药试验和审批流程的时间较长等因素,迟迟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,令一些病人望救命药兴叹。还有一种情况是,国外药品已在国内正式上市,但国内与国外的售价因为各种因素相差巨大。拿着发展中国家的薪水,却要负担远高于发达国家售价的“舶来药价”,国内病人苦不堪言。危重病人为了自救和活命,不得不通过非正常渠道从国外“搞药”。其中的难度,没有“门路”的茫然,可想而知。所以,一些所谓的“良心代购”,给病友代购国外真药,收费不高,被病友们感激,不足为奇。说实话,一些人多少知道这种行为合理不合法。但是,病人不这么办,能怎么办?现行法律规定“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即可视为假药”,应是为了防止鱼龙混杂,干脆一刀切地禁止。问题是,当法律工作者看到,“真药代购”无法完全禁止,情有可原,如果还回避问题,受波及的不只是病人,还可能包括法律的公信力。就单一法律条文来看,“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即可视为假药”,一旦销售就涉嫌销售假药罪,遇上“代购真救命药”时,恐怕有失公允,有待改进。更根本的焦点是,只有正规渠道通畅,市场供给充足,进口药价合理,非法代购才没有生存空间。这之中,切忌只堵不疏。对此,李克强总理强调,“对癌症病人来说,时间就是生命!” 要求有关部门加快落实抗癌药降价保供等相关措施。实现“良币驱逐劣币”,有关部门必须积极行动起来。

代购真抗癌药涉销售假药罪恐失公允

小蒋 的话:大家好,我是小蒋 。国事,家事,天下事,天天都有新鲜事。你评,我评,众人评,百花齐放任君看。观点 各有不同,角度各有侧重,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、理性公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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